天蒙蒙亮我就醒了。拿着卷宗直奔区法院。
这个传票很奇怪。上面写着“庭前会议”,怎么不直接写开庭呢?
后来我才知道,为了节省法官的时间,庭前会议是很多法官常用的方式。
其实根据法律规定,庭前会议指正式开庭前可以开展的一个程序(不是必须)可以包括下列内容:(1)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;(2)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、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,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;(3)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,委托鉴定,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,进行勘验,进行证据保全;(4)组织交换证据;(5)归纳争议焦点;(6)进行调解。
实务当中,庭前会议就是法官助理和书记员,把两方当事人召集起来,先把宣读起诉状、答辩、举证质证都先拉一遍,等正式开庭的时侯,法官一来就直接问:“被告答辩和各方质证意见是否以庭前会议为准?”然后可能会象征性的问几个问题,接着直接进行法庭辩论。开庭速度极快。一般这种模式适合法律关系比较简单,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当中。
庭前会议,法官助理询问被告工程安装公司,对原告的起诉和诉请你们什么意见,请发表你的答辩意见。
工程安装公司来开庭的代理人是工程安装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,他也比较直接。“因为我们的原法定代表人已经去世,我们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清楚,如果原告起诉的是属实的,则应当归还,请法院依法判决。”
我去!一家起诉几万块钱货款呢,我以为他会挣扎一下,怎么都得扯个一二三呢,没想打到这么诚实,好事情。
一看对方这么“实相”,坐在我旁边的宋姐小声的说,这个案子稳了,我就不讲话了,你自已发挥吧。
我一听,开心极了。因为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开庭,所以,要有通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一起开庭,本来我觉得自已经验不足,最多念一念起诉状就不让我讲话了,没想到,真让我自已发挥。
庭前会议进行的比较顺利,对方对我们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也没有什么异议。
法官一来,听了书记员的汇报,记意的点点头。连询问都没询问,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环节。
我把之前准备的代理词拿出来。
尊敬的审判员,本案工程安装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30日,股东为王某、XXX。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,原告李某向被告供应氧气、二氧化碳等气L,有订货单、发货单为证,共拖欠货款XXX元。因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项,原告李某诉至贵院,请求判令如前诉请。庭审中工程安装公司对我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,综上,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全部支持。
这是书面性的语言了。其实,后来我自已执业以后,很少拿着事先写好的代理词宣读,其一是因为经验多了学会临场应对了,因为我们需要根据对方当庭的陈述和证据发表意见,事先准备的难免不够充分;其二法官也很少让你照着稿子念的。
这场开庭唯一让我觉得困扰的是怎么称呼对方。其实按照书面写的被告就很好,但是,我当时没有经验,一直知乎其名(开庭前核对身份信息时知道了对方的姓名),而且代入感太强,总觉得对方欠钱,对方是坏人,所以说话的时侯也很大声,有质问和指责对方的倾向。
案件没有当庭宣判,等对方说完“由法庭依法判决”后就宣布休庭了。我还奇怪,电视剧上不是马上判决吗?怎么还休庭,择期宣判了?
宋姐说我是电视剧看多了。案件法官回去还要看证据和分析的,然后才下判决,涉及到金额的案件,法官不轻易当庭宣判的,怕整错了。
好吧,我又成长了。
开完庭下午有个本市陌生电话给我打来,一开口“你是司徒律师吗?”
“我是。您是?”我才开始干律师,除了亲戚朋友没人知道我电话呀,这才开了一次庭,就打开知名度了?
“我是你大爷!年纪轻轻的,不要太嚣张,你以为你是谁?”
我去!突然这么大声,吓我一跳,原来是早上工程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我自已知道开庭的时侯代入感太强了,直呼其名,自已有让的不对的地方,算了,等他说几句然后把电话挂了。
律师是一份工作,也是一项事业,但是归根到底是代理客户维权,没有必要过多代入当事人的情感,这叫让越界代入,是不成熟律师的表现。
律师或者说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一样,作为司法者的一员,其专业性就在于依法办事。过度的主观情感介入会破坏法治,污染正义,因为法律要求效率,不可能用所有手段去追求正义。及时解决纷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,但正义是需要付出代价的。因此,在实际操作中,没有人能拥有上帝的视角和绝对的正义。正义从不缺席,可能会迟到,这一点表明正义永存,良善永存,这是让我们心存光明的道理。
对于律师和其他所有法律工作者来说,他们的秘籍就是依法办事,不需要过多的主观情感参与其中,否则会破坏法治,污染正义。其实,每一部法律在立法的过程中,已经考虑了各种可能性,而司法者需要代入的就是立法者的本意和精神实质,没有曲解,没有断章取义。
法律本身是毫无感情的,司法者不能冷冰冰,可以感通身受,但是绝对不能过多的代入情感,从而使法律执行出错。能够采取积极的主动措施,善意地执行法律,严格执法,热情地为人服务,这才是真正的代入感,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。这才是立法时的智慧和法治所在,也是律师专业性的L现。